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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4-09-03 21:34:02阅读: 次
国家林业局印发实施《森林公安“三基”工作考评办法》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“三基”工程建设以来,国家林业局高度重视,先后印发实施了《全国森林公安机关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方案》(林安发〔2006〕102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“三基”工程建设的通知》(林安发〔2007〕177号)等文件,与公安部联合召开了推进森林公安“三基”工程建设电视电话会议,迅速将森林公安“三基”工作上升到林业系统行为,明确了年度任务,并积极推进。为全面客观地评价各地森林公安“三基”工作业绩,确保“三基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,目标如期实现,建立起职、权、责相统一的工作机制,推动森林公安“三基”工程建设健康、有序发展,近日,国家林业局印发《森林公安“三基”工作考评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(林安发〔2007〕240号),对各地森林公安“三基”工程建设考核验收工作作出全面安排部署。《办法》规定,考评对象为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林业厅(局),内蒙古、龙江、大兴安岭森工(林业)集团公司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。
以省为单位,进行全系统考核。考核内容分为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两大部分,其中,林业主管部门以国家林业局贾治邦局长提出的“五条标准”为主要内容,分为森林公安领导班子建设、森林公安机构设置、森林公安执法状况、森林公安警务保障、落实森林公安编制与经费工作进展等5大项25小项,共计100分。森林公安机关考评内容分为组织领导、苦练基本功、业务基础、警力下沉、执法质量、正规化建设、日常工作等8大项29小项内容,共计100分。
同时,考评内容紧贴森林公安工作实际,重点突出了警务保障、苦练基本功、业务基础等重点、难点工作,加大了这些内容在考评中的分值。考评方法按平时考评、省区自评、随机抽查、综合评定的程序实施。《办法》明确,考核结果向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、森林公安局进行通报,并报送国家林业局领导、公安部领导、全国森林公安“三基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。
根据考核成绩划分一、二、三类单位,从一类中遴选确定一批优秀单位,对三类单位重点督导并限期整改。《办法》同时要求,被考评单位要正确对待考评工作,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妨碍考评。
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、森林公安局共同对照考评内容逐项自评,并分别于2008年、2009年1月5日前上报上年度自评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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